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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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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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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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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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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参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较轻,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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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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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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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参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较轻,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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