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可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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