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OPPO牌A32手机一部发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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