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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