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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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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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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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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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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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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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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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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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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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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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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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