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