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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发、姚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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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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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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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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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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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发、姚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得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权的谅解,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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