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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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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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