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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