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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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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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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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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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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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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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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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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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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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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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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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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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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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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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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林水龙)(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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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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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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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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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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