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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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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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