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辉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行驶距离不远、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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