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年峰虽因交通事故骨折入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但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在赵年峰入该院治疗期间存在不当医疗行为的事实清楚,该不当医疗行为与赵年峰所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应当对被侵权人赵年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的承担比例应当由鉴定部门出具专业鉴定意见。本案在一审审理中委托的鉴定部门虽然做出两次鉴定,但因鉴定部门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有误导致鉴定标准适用不当而出现前后伤残等级的不同,最后一次出具的意见为此案司法鉴定的最终意见,而并非本案存在两份司法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95.00元,由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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