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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王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陈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宿迁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对于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在保险限额予以赔付。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是否合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本案中齐和平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的医疗终结时间为12个月,而医疗终结后方为定残日,因此原审按照12个月来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另外按照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护理费的数额计算也是按照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作出的认定。关于伤残赔偿金的标准问题,因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的情况,因此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原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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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邸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评定标准计算,因该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且有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相关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标准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邸某某所受伤残应当比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经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不足保险金额,故应当以实际计算数额支持。邸某某主张将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计入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范围,没有合同依据,一审对此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邸某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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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当然亦不适用于本案中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无论于某某是否得到第三人赔偿,于某某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承保该保险的中国人寿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主张理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比例赔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条款,但中国人寿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时其已经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主张应按保险合同中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理赔,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生效的(2014)龙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伤残鉴定结论,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597元,于某某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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