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刘玲景名下的两处房屋应属于刘玲景与妻子杨素香共同财产。刘玲景在生前,将其名下的两处房屋附条件的进行了处分,其与刘某戊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包括了两处房屋中杨素香的共有部分,杨素香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故该分家协议不能代表杨素香对共有部分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能代表刘玲景将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处分给了刘某戊。因该分家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已经履行完毕,刘玲景在与杨素香共有的两处房屋中,已不具有共有权利,故刘玲景死亡时,该两处房屋中,已不包括刘玲景的遗产。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继承刘玲景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杨素香的死亡赔偿金平均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刘玲景名下的两处房屋应属于刘玲景与妻子杨素香共同财产。刘玲景在生前,将其名下的两处房屋附条件的进行了处分,其与刘某戊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包括了两处房屋中杨素香的共有部分,杨素香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故该分家协议不能代表杨素香对共有部分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能代表刘玲景将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处分给了刘某戊。因该分家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已经履行完毕,刘玲景在与杨素香共有的两处房屋中,已不具有共有权利,故刘玲景死亡时,该两处房屋中,已不包括刘玲景的遗产。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继承刘玲景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杨素香的死亡赔偿金平均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刘玲景名下的两处房屋应属于刘玲景与妻子杨素香共同财产。刘玲景在生前,将其名下的两处房屋附条件的进行了处分,其与刘某戊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包括了两处房屋中杨素香的共有部分,杨素香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故该分家协议不能代表杨素香对共有部分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能代表刘玲景将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处分给了刘某戊。因该分家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已经履行完毕,刘玲景在与杨素香共有的两处房屋中,已不具有共有权利,故刘玲景死亡时,该两处房屋中,已不包括刘玲景的遗产。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继承刘玲景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杨素香的死亡赔偿金平均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刘玲景名下的两处房屋应属于刘玲景与妻子杨素香共同财产。刘玲景在生前,将其名下的两处房屋附条件的进行了处分,其与刘某戊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包括了两处房屋中杨素香的共有部分,杨素香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故该分家协议不能代表杨素香对共有部分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能代表刘玲景将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处分给了刘某戊。因该分家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已经履行完毕,刘玲景在与杨素香共有的两处房屋中,已不具有共有权利,故刘玲景死亡时,该两处房屋中,已不包括刘玲景的遗产。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继承刘玲景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杨素香的死亡赔偿金平均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刘玲景名下的两处房屋应属于刘玲景与妻子杨素香共同财产。刘玲景在生前,将其名下的两处房屋附条件的进行了处分,其与刘某戊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包括了两处房屋中杨素香的共有部分,杨素香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故该分家协议不能代表杨素香对共有部分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能代表刘玲景将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处分给了刘某戊。因该分家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已经履行完毕,刘玲景在与杨素香共有的两处房屋中,已不具有共有权利,故刘玲景死亡时,该两处房屋中,已不包括刘玲景的遗产。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继承刘玲景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杨素香的死亡赔偿金平均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迪公司为黑BL0698号牵引车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国寿安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00.00元,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保险金额为每人150,0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彬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富拉尔基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迪公司投保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其主张不赔偿上述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富拉尔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贾某彬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富拉尔基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拉尔基支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因诉讼费用是败诉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富拉尔基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