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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