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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