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财负全部责任,江某某无责任,故依法江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不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范围外的损失均应由罗某财予以赔偿。关于江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1.医疗费:江某某主张9250.9元。罗某财认为江某某治疗其自身疾病的医疗费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江某某的不合理医疗费用为187元,因此该187元医疗费不予支持,江某某的医疗费为9063.9元。2、误工费:江某某主张6522.69元。罗某财认为应为7天,每天80元。本院认为根据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江某某的合理住院天数为4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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