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欠款本金,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邮储银行信用卡本金93313.49元,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本息及费用、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