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取得曹某某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曹某某是公司同事,案件因工作琐事引起,范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而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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