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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