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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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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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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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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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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韩某某系吉林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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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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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过表现,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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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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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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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过表现,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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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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