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均系其近亲属,且其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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