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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告为第三人对原告所欠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了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律师费、解决争议的费用等,现第三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本院均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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