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接受刑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