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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闫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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