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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志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志军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志军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郝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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