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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自愿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房屋现已被案外人所有并实际居住,使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能实际履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巢某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款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却不能履行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义务,故郝某某应返还给原告已交付的全部房款20万元。虽然导致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原房主陈云鹏的过错,但被告郝某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对房屋所有权有瑕疵担保义务,其应保证无任何人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归案外人所有,郝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房款利息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主张只收到原告房款15万元,但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而其给原告出据的收条却是20万元,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二被告另主张原告的损失应向陈云鹏索要,但原告与陈云鹏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是依据合同关系,向二被告主张合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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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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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的《买房协议》系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现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动迁,该标的房产已灭失,故原、被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徐某某应依法返还购房款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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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签订的《买房协议》系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现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动迁,该标的房产已灭失,故原、被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宋某某应依法返还购房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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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南签订的《买房协议》系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现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动迁,该标的房产已灭失,故原、被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王某南应依法返还购房款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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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和价款以及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即没有买方的姓名,也没有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质量要求,更没有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协议落款也没有买方签字,现双方当事人对约定不明的事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方也未在协议上补充签字,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是未成立的合同。合同未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故被告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归还给原告。案外人张立冬以李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原告10万元房款,并将李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给付原告,其与李某已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其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李某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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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笛某某一郎、付某某与被告付某、齐齐哈尔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中被告付某自称付某某是将诉争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其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房屋置换协议书、证人证言和QQ聊天记录,这三份证据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一定的局限性,QQ聊天记录不能显示出对方实际聊天人是谁,而且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明确的表示将房屋更名到付某名下,且办理房屋更名所委托的人是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处理房产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应的民事活动。这三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付某某明确自愿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给付某,故本院对付某主张房屋是赠与给自己的观点不予支持。对于焦点二本院认为:鑫欣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销售方主要应负责房地产的销售工作,本案诉争房屋已出售给付某某,在铁路房产证变更为齐齐哈尔市房产证过程中,鑫欣房地产公司不应将已售出的房屋另行与他人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对于房屋赠与更名一事应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办理,故鑫欣房地产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有一定的过错,但鑫欣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获取利益,故对二原告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万通房地产公司是依据与鑫欣房地产公司的协议出具的发票,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争房屋已由付某卖给他人,无法将房屋返还给二原告,付某应折价赔偿二原告的损失。二原告主张房屋价款30万元,付某主张房屋卖了26万元,按照公序良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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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口头协议成立。但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原无证房屋拆迁安置后的房屋买卖,因拆迁安置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策的限制。根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房屋获得安置房屋后,除继承人之外不允许交易、转让,赠与等行为。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地方政策,其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对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初期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收取的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2013年12月就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将房屋手续和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2015年5月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的1.8万元钱只能认定是房款,其不符合定金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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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原告履行了给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的义务,现被告拒不配合二原告履行更名过户的义务,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订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姜某某、解某某订金及购房款共计8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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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原告将买受房屋更名过户至其子王金龙名下,因双方对此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过户至王金龙名下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争议,虽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不予配合更名过户,但在协议中关于提供担保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并没有明确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明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众所周知抵押登记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担保形式,因其担保的可靠性及有效性,在实践中多为债权人采用。作为出售人在尚有尾款未予收取且需先行更名过户情形下,要求买受人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是一种合理诉求,该要求无损原告合法权益,作为买受人的原告应本着积极促成合同成立原则予以处理解决,且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以城市房产做抵押的应当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然原告在长达近五年的时间里置原告合理诉求不顾,采取消极姿态予以应对,拒绝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并拒付尾款,其行为已有悖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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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兰某与张忠良共生育四名子女,在庭审中该四名子女未表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告兰某在处理遗产前,只有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才能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故被告兰某与原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买房款2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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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约定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也实际交付了房款并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进行过户,对于已经交易完成的150.1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部分,本院认定该交易成立并生效。关于原告对涉案房屋中第8号门31.82平方米的房屋要求返还的诉求,因涉案的31.82平方米的房屋出现设计问题无法过户,此部分交易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故合同中关于该部分房产交易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返还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余下房款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能就余下房款给付达成新的协议或调解,故本院依据双方在房屋买卖时的房屋价格计算涉案房屋的单位面积价格即680,000.00元÷183.03平方米=3,715.23元平方米。被告刘某某应给付的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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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原告具有法人资格,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2.商品房买卖合同51号复印件一份,收据原件一份,证明200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关于51号车库的买卖合同,被告已交纳5,000.00元,剩余房款根据收据约定余款于2006年11月11日前交齐,并由赵西龙签字。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双方在收据上所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履行,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房款。被告(反诉原告)赵西龙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该收据体现是48号、51号两个车库的预付款,并不是单独51号车库的预付款,对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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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原告具有法人资格,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2.商品房买卖合同51号复印件一份,收据原件一份,证明200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关于51号车库的买卖合同,被告已交纳5,000.00元,剩余房款根据收据约定余款于2006年11月11日前交齐,并由赵西龙签字。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双方在收据上所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履行,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房款。被告(反诉原告)赵西龙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该收据体现是48号、51号两个车库的预付款,并不是单独51号车库的预付款,对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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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恒冠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并交纳了全部房款,黑龙江恒冠公司出具了收到购房款收据这一行为,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恒冠公司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恒冠公司之间的预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黑龙江恒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订立本约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预约合同,要求被告黑龙江恒冠公司返还购房款。针对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陈某某作为股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黑龙江恒冠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王某某仅以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怠于管理公司、公司管理混乱等原因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黑龙江恒冠公司及其股东存在上述事实。故对于原告王某某请求二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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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和与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明水建工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系为了防止和避免业主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损坏其开发销售的房屋,现明水建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刘长和有违反装修约定,造成房屋损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刘长和对房屋的装修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年限的损坏也未破坏房屋整体结构,故明水建工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刘长和装修保证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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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秀某诉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0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的赔偿意见,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合同外原告多交纳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00,000.00元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某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芦秀某购房款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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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城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法律关系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买卖添附费用4000.00元的事实即责任承担问题。在诉讼中,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该主张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春城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春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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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诉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范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某某返还原告崔某定金5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范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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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孙某某1、孙某2、孙某某3、孙某某4、孙某某5、孙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主要就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关小区52号楼3单元504室,产权证号S201407483的房屋发生争议,该房屋已被孙某某7卖于其子即本案被告孙某某3,孙某某3支付购房款145,0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彭某某、被告孙某某1、孙某2、孙某某4、孙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孙某某7遗产的范围内每人返还被告孙某某3购房款24,167.00元;二、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关小区52号楼3单元504室的房屋由原告彭某某继承,归原告彭某某所有,被告孙某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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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通常理解,双方签订的押金协议,即是要求原告支付其房屋所欠的供热费、燃气费、电费、水费、物业费等费用,原告已经将土地年租金及上述费用结清,应视为其尽到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所以被告应当将5000元返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对土地使用证是否需要更名以及更名所需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所以被告以土地使用证更名所需费用原告没有缴纳为由拒绝返还原告5000元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费用的负担双方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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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被告张某同意解除,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应予采纳,故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予恢复原状即被告张某应予返还原告冯某某定金50,000.00元。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0,0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方无证据证实事前被告未告知涉诉房屋已抵押贷款、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的事实,而被告的证人杨某作为中介方能够证实被告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证人李某是被告的母亲,其证言本院因利害关系人的原因虽未采信,但可做参考意见。另外,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房屋是否抵押贷款可能无法核实,但是在交纳定金签订合同时未审查房屋产权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综上,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对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0,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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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齐发公司交纳购房首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齐发公司将已卖给原告的住宅楼又卖给他人,他人已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并以该楼房提供抵押担保。鉴于被告齐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所购买的住宅楼已卖给他人,被告齐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齐发公司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四项、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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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冬雪与被告王某某、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欧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问题,被告齐发公司为确保XX大厦工程如期竣工,促使给排水、采暖分项工程、电安装分项工程等各分项工程加快施工进度,同意以XX大厦商品住宅楼形式向黑龙江省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包括各分项工程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被告王某某作为XX大厦工程水暖分项承包施工的负责人,将抵付工程款的楼房,通过他人介绍卖给原告,并通过XX大厦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交款票据,被告王某某实际收取了购房款。因此,原告以与被告齐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与被告王某某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及给付违约利息的问题,被告齐发公司将抵顶被告王某某工程款的楼房卖给第三人欧某某,第三人已将购买的楼房办理预告登记,被告齐发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所购楼房的所有权,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与被告齐发公司应当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52825.00元。被告齐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王某某无法将出卖房产交付原告,二被告长期占用原告的购房款给其造成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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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洪某与被告王某某、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欧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问题,被告齐发公司为确保XX大厦工程如期竣工,促使给排水、采暖分项工程、电安装分项工程等各分项工程加快施工进度,同意以XX大厦商品住宅楼形式向黑龙江省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包括各分项工程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被告王某某作为XX大厦工程水暖分项承包施工的负责人,将抵付工程款的楼房,通过他人介绍卖给原告,并通过XX大厦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交款票据,被告王某某实际收取了购房款。因此,原告以与被告齐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与被告王某某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及给付违约利息的问题,被告齐发公司将抵顶被告王某某工程款的楼房卖给第三人欧某某,第三人已将购买的楼房办理预告登记,被告齐发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所购楼房的所有权,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与被告齐发公司应当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52825.00元。被告齐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王某某无法将出卖房产交付原告,二被告长期占用原告的购房款给其造成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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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马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买卖合同生效,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由原告翟某某所有,原告翟某某作为买房人负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同时亦负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但该权利与义务应始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交付原告翟某某之日起,即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2日前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原告翟某某已按约定向其房屋所属的物业部门交纳了2014年至2015年间的冬季供热费,签订合同之日再次重复交纳的供热费应属房屋购买前的供热费,且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以上供热费用如何交纳、承担并没有明确约定,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该笔供热费返还原告翟某某。第三人马月系被告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其对外所做的一切与职务相关行为均代表被告明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月无需承担返还责任。至于该笔费用的承担主体,应由供热期间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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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齐哈尔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首付款,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齐齐哈尔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王某某首付款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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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福利与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购买被告的猪舍显然是为了饲养生猪,原告购买行为的目的很明确,所以被告在出售猪舍给原告时,应将与该猪舍有关的信息和原告购买目的有联系的事项应不加隐瞒的全部告诉给原告,原告在明知相关情况下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并加以履行。现原告饲养生猪的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等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履行不能,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回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姚福利与被告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姜某返还给原告姚福利购房款100000.00元,原告姚福利返还给被告姜某房屋,并且原告终止履行付清尾款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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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原告交付给被告1万元定金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保证,但原告是基于所购买的房屋有正规房屋所有权证的理解上才同意购买被告房屋的,在原告交付定金后,原告才知道自己要购买的房屋没有正规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对双方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告知原告房屋无正规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而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其购买房屋,因双方没有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确定造成合同重大误解的事由,故双方均免责。且原告从交付定金到提出不同意购买房屋时间仅间隔2个多小时,且被告在当天下午就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并未给被告造成迟延卖房损失,故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被告应将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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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房屋产权过户是房屋买卖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根据政策规定现争议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被告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张应予支持。因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双方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主张的双倍赔偿不予支持,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定金5,000.00元应依法返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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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银与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核心证明目的是要证实张福银系涉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并以该事实为依据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物权这一私权利是由政府登记机构赋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定完全吻合,即该权属证书的推定力只及于权利,不及于事实,所以,在审查物权归属问题时,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为事实关键,方能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而不是唯登记论。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齐市中院(2004)齐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本案涉诉房产的权利人为城乡公司,但是,经(2006)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福银系诉争涉诉房产所属综合楼的负责人,而具有资质开发综合楼的城乡公司并未对该综合楼进行投资,实际投资人为张福银,惠凤艳系对张福银个人投资,惠凤艳在得到投资利益后,余额归张福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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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银与吕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核心证明目的是要证实张福银系涉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并以该事实为依据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物权这一私权利是由政府登记机构赋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定完全吻合,即该权属证书的推定力只及于权利,不及于事实,所以,在审查物权归属问题时,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为事实关键,方能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而不是唯登记论。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齐市中院(2004)齐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本案涉诉房产的权利人为城乡公司,但是,经(2006)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福银系诉争涉诉房产所属综合楼的负责人,而具有资质开发综合楼的城乡公司并未对该综合楼进行投资,实际投资人为张福银,惠凤艳系对张福银个人投资,惠凤艳在得到投资利益后,余额归张福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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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银与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核心证明目的是要证实张福银系涉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并以该事实为依据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物权这一私权利是由政府登记机构赋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定完全吻合,即该权属证书的推定力只及于权利,不及于事实,所以,在审查物权归属问题时,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为事实关键,方能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而不是唯登记论。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齐市中院(2004)齐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本案涉诉房产的权利人为城乡公司,但是,经(2006)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福银系诉争涉诉房产所属综合楼的负责人,而具有资质开发综合楼的城乡公司并未对该综合楼进行投资,实际投资人为张福银,惠凤艳系对张福银个人投资,惠凤艳在得到投资利益后,余额归张福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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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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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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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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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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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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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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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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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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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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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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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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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宝库、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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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王宝库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王宝库称其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本案中王宝库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案争房屋时,看到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和以房抵债协议书,上述三份证据中体现出案争房屋归张春光所有,并不是归处置房屋的王传英所有,王宝库应认识到王传英的处置行为存在问题,并且在(2017)黑0225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案争房屋抵给了刘某某、刘凤兰和付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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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玥与刘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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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返还定金条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返还定金事由出现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00元定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艳梅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原告周玥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玥定金7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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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玥与刘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返还定金条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返还定金事由出现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00元定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艳梅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原告周玥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玥定金7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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