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参加名族资产解冻项目,在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的情况下,继续参与该项目,并积极帮助他人收取有关款项,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尤某某诈骗金额较低、在组织中作用较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庞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案发前主动返赃的情节,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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