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其主动缴纳拖欠供热费、违约金及赔偿款,已取得被害单位齐齐哈尔**热力集团**供暖有限公司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甲,李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返还盗窃被害人的手机,未造成任何侵害、危害后果。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并且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甲的上述行为,系出于同一盗窃故意与他人在同一起点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来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杜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孙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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