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06年发布的通知,而《工伤保险条例》系国务院于2010年进行重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高于《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故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新恒阳公司关于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缴费基数为2012年李某个人月平均工资,2014年缴费基数为2013年李某个人月平均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电话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电话费是否应列入工资总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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