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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既是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又是职工的权利,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资总额中含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现由于原告关慧艳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应为3626.9元,而被告未按原告的实际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关慧艳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故本院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工资总额中有些项目不应当计算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且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但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研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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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既是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又是职工的权利,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资总额中含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现由于原告关某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应为3626.9元,而被告未按原告的实际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关某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故本院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工资总额中有些项目不应当计算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且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但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研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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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薄秀娟与被告绥化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薄秀娟系绥化市永盛商贸公司职工,原告薄秀娟的伤残为因工所致。所以原告薄秀娟与被告永盛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永盛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薄秀娟投保工伤保险,在原告薄秀娟因工受伤后,被告永盛商贸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原告薄秀娟工伤待遇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一款、第三十三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绥化市永盛商贸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薄秀娟医疗费16883.88元、伙食补助费2700.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1993.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992.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93.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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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信号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已在被告单位工作多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单位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在第二次庭审中,虽对齐齐哈尔市铁建电气安装工程处经理高建新在本院所做调查笔录中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持有异议,但也并未提供证据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构成工伤,虽然张某某、信号器材厂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导致劳动部门对于张某某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张某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信号器材厂作为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张某某符合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应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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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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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富某某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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