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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辆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作为齐齐哈尔车辆段的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理应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在处理原告工伤待遇时,在2009年2月原告复工以前均按照职工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了工伤待遇。但自2009年2月始,原告复工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之后,两个岗位之间岗位工资与局岗位工资均有差距,而按照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而被告只给原告发放了岗位工资降低部分的90%,而没有发放局岗位工资降低部分的90%,属于执行国家法规不当,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致使原告退休后每月工资降低,应给予补偿,补偿至原告74周岁(全国人口平均寿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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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诉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崔某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原告崔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被告鹏力有限公司未就原告崔某假肢费用向工伤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根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限时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本案中,因被告鹏力有限公司未就原告崔某假肢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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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景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在景某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性黑变病,并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的事实清楚,均有相关鉴定予以认定。刘某某应当依法依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景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中刘某某与景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未超过一年,且刘某某无固定月工资标准,亦无法查清其月工资数额,景某公司亦没有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金。因此,应当按照齐齐哈尔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来认定刘某某的工资。景某公司上诉主张应当按照2011年的标准来计算。虽然刘某某最开始起诉的时间为2012年,但因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属于重新审理的案件,重审案件审理发生于2013年度,因此原审法院以2012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认定刘某某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景某公司又上诉主张认为刘某某的职业性黑变病不是在景某公司上班期间形成。因职业性黑变病已有相关鉴定予以证实,且景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关于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景某公司上诉主张其在案件原审审理期间曾向刘某某支付了3000元,刘某某对此亦予以认可,该3000元钱可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景某公司的其他上诉主张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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