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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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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公开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公开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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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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