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抢救伤者、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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