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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