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向某某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乙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熊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追究熊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熊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