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6.7mg/100ml,且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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