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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光柱)(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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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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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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