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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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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贵州顶效开发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贵州顶效开发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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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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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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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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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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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张,虚开税额为177028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另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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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另外,考虑到陈某某为企业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为初犯,且公司自成立后能积极履行、承担社会相应责任和义务,加之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退缴赃款,挽回国家损失,违法所得及行政罚款已没收缴纳,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理。故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综合本案案情,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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