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挪用资金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龚某甲已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