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胡某甲明知龙某某、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杨某某的邀请,到赌场上当庄和顶方,每天参与赌场的分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本案中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非专门犯罪工具依法发还罗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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