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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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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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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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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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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高利转贷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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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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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公司**,并非是贵州联恒(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收组成员,在清收组成员马某某等人到望谟县开展债务清收工作时,其负责带路到借款人家中、通知借款人到**公司办公室商谈还款事宜,在具体协商还款事宜过程中,马某某等人具体与借款人协商,赵某某事前未与马某某等人共谋,且未参与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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