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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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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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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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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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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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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猎捕的动物已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照灯由秀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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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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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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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虽其有犯罪前科,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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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秀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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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整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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