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各项损失数额准确,责任划分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提出已尽到责任免除的告知义务,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霆审判员 周寿林代理审判员 姚春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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