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知晓枪支管理规定后主动上交枪支,持有期间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阮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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