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赃款得到谅解,双方和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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