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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聚众斗殴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聚众斗殴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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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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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甲)(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甲)(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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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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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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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甲)(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伤者李某乙的医疗费用,黄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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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三人致伤,并砸坏摩托车一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三被害人医药费,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且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分别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7条第2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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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聚众斗殴的双方积极赔偿了李某甲的医疗费用,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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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冷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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