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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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的系亲属财物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将被盗摩托车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谅解谢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谢某某系初犯,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临时起意、初犯的量刑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三月三十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05元,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所盗摩托车退还被害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情节轻微,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犯罪前科、盗窃财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盗窃数额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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