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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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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