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帮助抽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人文本决定有错误,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帮助抽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人文本决定有错误,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